一、任职资格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要责任,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。
1、高级管理人员,是指公司的经理、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,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。
2、对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、住所、年龄均没有限制。
3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:
(1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(2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5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;
(3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;
(4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;
(5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。
4、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、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,该选举、委派或者聘任无效。
5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,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。
二、义务
(一)董、监、高的共同义务
1、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。
2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:
(1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;
(2)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;
(3)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;
(4)不得泄露公司秘密;
(5)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。
3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,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,并接受股东的质询。
(二)董事、高管的特定义务
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,但监事仅为监督机关,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,公司经营中比如“公款私存、资金违法借贷”等违法行为,监事难以插手。所以下列禁止性规定的对象为“董事、高管”,不包括“监事”。
1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(1)挪用公司资金;
(2)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
(3)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,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,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
(4)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
(5)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;
(6)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
(7)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(8)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
2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。
三、董、监、高的责任
1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2、上述董、监、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,但如果公司拒绝起诉或者怠于起诉,则会引发股东代表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