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,是我国市场经济大舞台上,非常活跃的一类主体。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中,也专门提到了法人。法人制度,确实非常重要。
然而,原来的民法通则中,只有不足十个条文来规定法人。
如今的民法典,用了整整45个条文来规定法人制度,从第57条到第101条,全是,显得丰富而饱满。
不过学习负担也不重,其中大量的内容,是从公司法引过来的。
法人分类的变化
旧民法中,法人分为企业法人、非企业法人两类。这么分,虽然没什么明显的问题,却感觉不怎么“高明”。现在按新民法的分类,就舒适多了。
以挣钱为目的的法人,是营利法人。
营利法人中,最重要的便是公司法人,又分为有限公司、股份公司;
还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,有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等,不按公司的组织形式分类。
不以挣钱为目的的法人,是非营利法人。
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法人,例如律师协会、作家协会;
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,例如中央民族大学、密云区人民医院;
还包括捐助法人,例如各类慈善基金会,李连杰的壹基金应该也是。
机关法人等四类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,若简单地划归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,都不合适。立法者便开动脑筋,设立了第三种分类:特别法人。
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,例如各级政府、各级法院等机关单位;
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,大概就是有些城中村设立的,挂的XX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牌子的单位。虽然牌子上有“总公司”字样,但责任承担方式与公司迥然不同,其实这不是公司,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;
还包括合作经济组织法人,这指的是农村的种植专业合作社;
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,这是最大的变化之一。村委会、居委会具备了法人资格,地位提高了。
村委会主任、居委会主任也可以拍胸脯自称“我是法人”了,其实是法定代表人。这个说法是严重错误的,可参考阅读静夜思法公众号发过的《不可容忍的低级错误》。
这次业委会有点受伤,民法典中没有交代。业委会应该还属于非法人组织。